一切储存消防用水的水池均称为消防水池。消防水池分为独立的消防水池,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,施工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,生活、施工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。
施工现场未设有消防给水管网,或消防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和压力要求时,应设置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。
消防水池的容积(储水量)应为灭火延续时间与消防用水量的乘积。灭火延续时间,一般指开始扑救火灾到火灾扑灭的一般时间。参照火灾资料统计,一般按2h计算;易燃、可燃露天或半露天堆场按8h计算。
确保连续供水的条件下,消防水池的容积可以减去在灭火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。
为了在清池、检修、换水时保持必要的消防应急用水,超过10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,并能单独使用、单独泄空。
施工水池的水一经动用,应尽快恢复,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。
消防用水与生活、施工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,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。例如,将生活、施工用水水泵的吸水管置于消防水位以上;也可将生活、施工用水水泵的吸水管在消防水位上打孔等。
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为150m。
消防水池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,一般不应小于15m(消防泵房除外)。在消防水池的周围应设有消防车道。
在寒冷地区,消防水池应具备可靠的防冻措施。